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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保障政策明起调整 廉租房准入标准放宽2平
2009/4/14 9:13:44    http://www.wjfcw.com

  苏州市平江、沧浪、金阊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对象条件、受理窗口、保障方式等政策进行了调整,并将从2009年4月15日起实施。

  这次苏州市的住房保障政策主要进行了七个方面的调整:

  1. 实行制度接轨,统一实施分层次多形式的住房保障。施行新的住房保障政策,实行统一申请、统一审查、收入不同、保障不同的住房保障办法,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二种保障制度实行了接轨,便于对3类家庭梯度实施6种形式的保障方式,加大全面解决住房困难的力度,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2.强化审查制度,变一家认定为多家审查。以前住房保障工作由房管部门受理、审查、实施保障一家操作。现实行街道审查公示,房管、民政、公安部门分别认定申请家庭住房、收入、人口情况的审查方式,使审查工作更具有专业性、权威性、准确性,强化了住房保障的制约机制。

  3.明确操作原则,在体制制度上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新的政策体系在相关制度上和具体程序上体现信息公开、阳光操作;三审两公示、摇号定房号;不予个别照顾、实行有奖举报的操作原则。最大限度地限制自由裁量权,最大可能地发挥监督、惩处的内外部制约机制。

  4.增加受理窗口,方便居民常年就近申请。住房保障工作实行服务前置窗口下设,改变了以4前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房二个窗口定期受理的方式,共新建立了12个受理窗口和4个工作窗口,居民可常年就近在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申请住房保障。

  5.扩大保障范围,对低收入家庭发放补贴减免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仅能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障中购买保障住房的优惠政策。现将低收入家庭纳入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对买不起住房的,可领取最高每平方米15元的租赁补贴,实行50%的直管公房租金减免。

  6.降低准入门槛,对18平方米以下的实行全面保障。廉租住房的准入条件从人均住房16平方米调整到人均住房18平方米,与经济适用房制度准入条件相一致,使人均住房18平方米以下的所有中等偏低收入以下家庭都能享受到住房保障的政策优惠。

  7.提高补贴标准,租赁补贴每平方米最高20元。最低收入的低保、低保边缘、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赁补贴标准,从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最高2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20元,有助于其在市场上租到合适的住房。新的租赁补贴标准为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按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计算,最低收入家庭:一人户20元、二人户15元、三人户12元;低收入家庭:二人户12元、三人户10元。

  据了解,目前苏州市现行的住房保障政策对人均住房18平方米以下、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已基本能做到应保尽保。

  人均月收入在1220元以下的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购买普通商品房时,可申请领取住房保障面积内每平方米2000元的政府购房补贴,或申请购买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完全出售型保障性住房。

  人均月收入在850元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如买不起普通商品房或完全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可申请购买个人只需出资50%的共有产权型保障型住房,如还是买不起住房,可申请领取最高每平方米15元的租赁补贴,在市场上自行租房,解决家庭住房困难。

  低保、低保边缘、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如买不起住房,可申请政府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金仅为正常租金的30%。如认为政府配租的廉租住房不合适自己家庭居住,也可申请领取最高每平方米20元的租赁补贴,在市场自行租房,解决家庭住房困难。

  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条件:

  具有苏州市市区城镇户籍连续满5年,且苏州市中心城区户籍连续满2年的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时间和受理窗口:

  从2009年4月15日起,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按现行政策,可常年到户籍地的住房保障受理窗口(平江区设在区行政服务中心,沧浪区、金阊区设在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进行申请。

  申请程序与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家庭(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携带户口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租赁证》《房屋租赁协议》;《救济证》《救助证》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住房保障窗口”咨询申请。

  “住房保障窗口”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照住房保障申请条件进行验证测算,发给申请人需要填写的相关表格。

  (二)申请人应了解住房保障的相关政策规定;如实填报家庭及家庭成员情况;取得涉及户籍、收入等家庭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向“住房保障窗口”正式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苏州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苏州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申报审核表》;

  3.《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户籍情况审查表》;

  4.户口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5.《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租赁证》《房屋租赁协议》等住房证明材料;

  6.低保、低保边缘提交《救济证》,特困职工提交《救助证》;

  7.各种收入类证明;

  8.需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属证件类的,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住房保障窗口”按现行申请条件,对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情况及提供的材料,进行预审。预审合格的正式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

  (四)街道办事处、区、市相关部门逐级进行审查,并进行社区公示、媒体公示。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向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发给住房保障对象确认通知单,并组织实施相应的住房保障方式。

  住房保障的主要形式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已取得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的家庭,应按已确认的家庭类型,先选择一种可提供的住房保障形式。

  其他相关事项:

  1.开展住房保障工作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坚持信息公开、阳光操作;三审两公示、摇号定房号;不予个别照顾、实行有奖举报的操作原则。

  2.住房保障的相关政策、规定、公告、通知,以及工作进展等详细信息,可登陆苏州市房产管理局网站(苏州房产信息网)或到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公告栏查阅。

  3.现有住房保障受理窗口均是首次开展受理工作,为建立受理工作的良好秩序,各窗口可对具体受理对象的范围在时间上做适当调整。

  4.暂不受理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中一人户的住房保障申请。

  5.最低收入困难家庭,应先选择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形式,再申请轮候配置廉租住房和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形式。

  6.申请人应诚信申报,对有隐瞒、谎报、虚报、漏报家庭情况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7.申请人提交正式申请后,应注意关注住房保障工作的相关信息,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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