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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副会长称设买房后悔权仅是个人看法和建议
2009/6/12 8:54:28    http://www.wjfcw.com

  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据《成都商报》报道,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认为,此次修改应进一步拓宽消法适用范围,囊括各类物质商品和精神商品;建议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和对“网上交易”等三类产品建立消费者冷静期制度。

  6月10日,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进一步解释,建议将后悔权制度写入法律只是“个人看法和建议”。

  “设后悔权是我个人意见” 

  刘俊海教授昨日对早报记者称,他建议将后悔权制度写入法律,赋予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的权利,即单方面合同解除权。

  “不过这只是我个人的看法和建议,不代表任何部门。”刘俊海表示,他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赋予消费者后悔权,这一做法是具有可行性的。但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并不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他建议,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一类是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第二类是网上购物,消费者收到商品后,经常发现实物与图片不符,自己受到了欺骗;第三类是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比如分时度假等。

  不应把风险转嫁给商家

  但刘俊海同时表示,后悔权的赋予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我认为这个期限,可以是3天,也可以是5天,但不要超过7天。”他举例说,如果买房子后过了很长一段时间发现价格跌了要求退货,那肯定不行,“不应该把市场风险转嫁给商家”。

  他认为,不少消费者在以上适用后悔权制度的三类消费行为中,是在受到商家不当的有欺骗性质的宣传的影响,在头脑不清醒、不冷静、不理性的情况下发生的,而这种消费行为往往刚一发生,消费者就感觉到了后悔。“这时候,就应该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给予消费者后悔权,可以单方面解除消费合同。”

  “事实上,后悔权制度与合同制度,原则上是一种衔接。”他解释说,后悔权必须在严格遵守合同同时,对于特定的消费性合同依法适用,“而与后悔权相关的条款,本身就可以提前写进消费合同之中”。

  除了法律层面,刘俊海认为在伦理层面上,应该鼓励企业对法定后悔权之外的消费行为,自愿采取无理由退货的做法,一方面可以照顾到消费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也能树立起自己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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