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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征地费用提高了 各项政策保证失地农民生活
2009/6/13 8:37:07    http://www.wjfcw.com

  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积极扶持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对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创业培训等,同时从明年开始,征地补偿标准提高了,对2003年底前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工作也开始实施,从而使被征地农民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就业、创业和社保政策。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被征地农民可获补贴

  意见明确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的被征地农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就业困难群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残疾人员。

  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招用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2009年1月1日后首次审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女45周岁、男55周岁以上的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最长不超过3年。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的女45周岁和男55周岁以上市区户籍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200元/月的岗位用工补贴,补贴时间暂定至2009年12月31日止。

  对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培训

  要实现就业,掌握一定的技能也很必要。政府会对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实行技能援助。对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对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免费进行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

  此外,对符合条件的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单位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同时给予岗位补贴,不再重复享受岗位用工补贴。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其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定额社保补贴。这类群体若同时参加养老和医疗社会保险,其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2009年1月1日后首次审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女45周岁、男55周岁以上的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自主创业的可获创业补贴

  政府将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开业指导、项目的征集咨询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参加创业培训合格的被征地农民可凭结业证书、自办实体营业执照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可按规定申请定额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创业孵化基地安排被征地农民的,可给予减免租金的优惠。对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

  征地补偿费用提高了

  从2010年1月1日起,当年批准的征用土地项目,涉及征地安置补偿费用的,作以下调整: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由现在的25000元提高至30000元,转入个人帐户;从政府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提取的金额,由现在的每亩20000元提高至25000元,转入统筹帐户;第三、四年龄段人员的居民医疗保险费标准,由现在的10000元提高至15000元,列入征地成本。

  此外,2003年底前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工作将分三段完成。1999年至2003年为第一阶段,于2009年10月31日完成;1998年前为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工作基本完成后,再组织实施。劳动适龄被征地农民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底前被征地农民中的劳动适龄人员,即女性16周岁至55周岁,男性16周岁至60周岁的人员,均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按规定参保缴费;失业或灵活就业的,可由个人按《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规定参保。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的,按《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年龄被征地农民享受征地保养金。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底前被征地农民中的养老年龄人员,即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人员,且未享受按月领取的机关、事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征地保养金等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可申请享受征地保养金。已领取的社会养老保障待遇标准低于征地保养金标准的,可在按规定办理原待遇停止领取手续后,申请享受征地保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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