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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释疑15号令问责土地违法官员亮剑在即
2009/6/19 9:10:30    http://www.wjfcw.com

  对于2008年6月前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仍可据15号令问责县级以上政府主要领导

  高悬在地方政府头上的土地违法问责“利剑”即将落下。

  cbn记者获悉,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已经联合下发《关于适用〈违法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就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有关具体问题作了明确。

  这意味着,在对《违法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即15号令)的若干条款进行解释和细化后,中央政府因土地违法违规而问责地方官员将更具有可操作性。

  据知情人士透露,上述三部委的通知落款日期为本月上旬。

  四种行为可问责县级以上官员

  由上述三部委联合制定并自去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15号令,在其出台之际,曾被誉为遏制地方土地违法违规的一把利剑。

  而15号令第三条因明确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将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员进行问责”,更为社会各界瞩目。

  此条款列举了4种违法违规行为,即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一旦出现上述行为,15号令规定将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根据官方统计,2004年至2006年,全国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均每年225.6万亩,其中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平均每年为38.4万亩,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平均比例为17.02%。

  不过,虽然15号令已实行一年,但具体实施办法一直没有出台,也给具体的执行工作带来了一些不便。比如,15号令是在2008年6月1日起生效的,那么此前地方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处理?一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中的“一年度”是否从2008年6月1日起计算?15%的比例究竟涵盖哪些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国土部副部长鹿心社近期曾透露,今年要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国土部已经研究依据15号令进行问责的实施办法,内容包括具体计算标准、时间规定和启动程序等方面。

  此前违法行为可溯及

  此次三部委的《通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给15号令的具体执行铺平了道路。它对如何适用这一条款进行了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该条款的溯及力以及“一年度”、“占用耕地总面积”两个概念的涵义,同时对如何移送案件予以明确。

  《通知》要求,15号令第三条适用于去年6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但对发生在此前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在15号令施行后仍不制止、不组织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也应当依照15号令第三条规定给予处分。

  国土部执法局副局长张璞近期接受cbn记者采访时曾表示,15号令施行后,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问责要依据15号令,而此前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问责则适用于2000年公布的《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即9号令),在追究官员的直接责任问题上,15号令是对9号令的完善。

  可以看出,按照此次《通知》的要求,15号令在适用范围上发生了一些变化,即可以溯及以前。

  《通知》规定,“占用耕地总面积”是指实际占用的耕地总面积,不包括已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但未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此规定实际上是缩小了15%比例的“分母”,堵住了地方可钻空子的一些漏洞。

  至于“一年度”的概念,上述《通知》规定是指一个自然年度。而自然年度一般是指自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

  不过这也并非意味着只能到今年年底才能对地方官员进行问责,因为一年度和15%的“硬指标”只是上述四种行为之一。对于另外三种违法违规行为,张璞表示,“可以随时依据15号令进行处理。”

  “不愿看到干部倒下”

  在保增长的当下,如何遏制地方违法用地反弹是国土部的一块大“心病”。

  “如果不能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用地势头,一批干部要倒在耕地红线下,这种局面将令人忧虑。中央不愿意看到,我们(国土部)不愿意看到,地方也不愿意看到。”国土部一高层称,为此要制定落实15号令的具体措施,严格土地违法问责。

  国土部去年曾约谈9个用地违法违规严重城市的政府主要负责人,至于此次约谈的内容和性质,按照国土部部长徐绍史的话讲,这是15号令正式问责前的一次“预警”,是给违法违规用地严重地方的黄牌警告。

  国土部内部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土地违法违规高发势头得到初步遏制,全国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数量和面积分别同比下降37%、48%。而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同期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也由2007年的14.2%下降为2008年的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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